《劳动合同》和《劳务合同》的区别是什么?
劳动合同,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。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(以下简称《劳动法》)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。根据这个协议,劳动者加入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事业组织、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,成为该单位的一员,承担一定的工种、岗位或职务工作,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;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,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,并且根据劳动法律、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,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、福利等权利和待遇。
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,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,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。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、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。
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,从法律适用看,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,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。
《劳动合同》与《劳务合同》的区别
关系主体:
《劳动合同》:用人单位和劳动者
《劳务合同》:雇主和受雇方(双方可以使单位,也可以是自然人)
合同形式:
《劳动合同》:书面《劳动合同》
《劳务合同》:书面或口头均可,无指定范本
权利义务:
《劳动合同》:依法缴纳社会保险;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标准;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。
《劳务合同》:雇主无需缴纳社保;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务费,无最低标准要求;提供劳动过着的风险由受雇方自行承担。
维权机构:
《劳动合同》:劳动仲裁委员会
《劳务合同》:人民法院
双方关系:
《劳动合同》: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;稳定的、长期的;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。
《劳务合同》:平等的民事主体,互不从属;大多为临时的或一次性的;受雇方不是雇主的成员。
报酬支付:
《劳动合同》:以工资方式定期支付;享有资金等其他福利。
《劳务合同》:根据劳动成果支付;多为一次性即时结算,或按阶段批次支付。
解除合同:
《劳动合同》:需提前通知;可解除条件、不可解除条件、经济补偿等全部有法律规定。
《劳务合同》:解除条件、补偿、违约等双方协商,在劳务合同中约定。
解决纠纷:
《劳动合同》:先经劳动仲裁委协调。劳动者不服可以上诉,用人单位只有法定情形时(如适用法律错误,程序违法时)才可以提起上诉。
《劳务合同》:没有法定仲裁前置程度,一般在人民法院解决;双方均有上诉致终审的权利。